篮球比赛防守犯规致他人受伤,防守人是否应赔钱?上海一中院给出答案
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09日 13:00
沈某和闫某是上海某高校的两名学生。2019年10月11日,在学校组织的一场篮球比赛中,沈某上篮时与跳起防守的闫某发生碰撞,沈某受伤倒地,送往医院后,诊断为左肩外伤。出院后,沈某起诉闫某,索赔医疗费5.4万元、律师费5000元。
2020年8月14日,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申某的伤情进行鉴定,鉴定报告显示申某未达到伤残等级。一审法院认为,申某在进攻过程中因闫某防守导致双方发生碰撞而受伤。证据表明闫某防守行为构成犯规,故应承担侵权责任。申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在明知可能存在受伤风险的情况下仍参与篮球运动,对风险本身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闫某承担50%的赔偿责任,共计2.7万余元,并承担申某的律师费用4000余元。
闫某不服,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,闫某认为,申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,且具有相当大的风险,在涉案篮球比赛中摔倒受伤,其用膝盖撞击申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犯规。
为了更好地了解裁判规则,裁判员们特地到上海篮协咨询了此案涉及的判罚问题。上海篮协负责人表示,根据篮球相关规则,如果运动员与对方球员发生不必要的身体接触而被吹罚,属于身体犯规,但被吹罚的犯规者并不是所有犯规都是针对其他运动员的,即有“针对球不针对人”、“名义针对球实际针对人”、“以犯规为名进行恶意人身伤害”等多种不同情形。
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闫某的防守行为确实构成了犯规,但其仅构成一般过失,不构成故意、重大过失。首先,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闫某在防守申某时使用了膝盖撞击动作。其次,篮球比赛中,闫某作为业余运动员,不能被要求在做出阻挡动作之前进行深思熟虑,必须合理规范。
综上所述,虽然涉案篮球比赛中,申某因闫某的防守行为导致其摔倒受伤,但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176条关于闫某自愿冒险的规定,闫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,二审法院据此作出上述改判。
本案审判长韩照伟表示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的有关规定,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。民法典首次确立了故意危险规则,免除危险性文化体育活动参与者的一般过失侵权责任,保障相关文化体育活动自身所需的充分的活动自由,促进相关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开展,避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对其造成不当压制。
“但如果其他参加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,则不适用自愿风险规则。”韩朝伟表示,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不得为了取胜而对其他参加者实施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。